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探索政府救助与社会慈善救助相衔接的联合救助模式,加大社会救助工作力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
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民政牵头、财政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针对急难类型的多样性、特殊性和差异性,积极开展“救
急难”慈善援助工作。
第三条 贵州省慈善总会“慈善贵州”信息平台设立“救急难”项目窗口,重点解决困难群众生活、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方面的救助需求,推动建立“救急难”工作长效机制。省慈善总会开展的城乡特困群众慈善医疗救助项目纳入“救急难”救助范围,《贵州省慈善总会城乡特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不再执行。
第四条 “救急难”工作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倡导、鼓励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者、爱心人士、社会工作者等参与“救急难”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范围、标准
第五条 救助对象及范围
救助对象: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之后,由于特殊突发原因造成基本生活仍出现较大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城乡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边缘贫困户以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已纳入社会保障和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居民家庭。
救助范围: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类保险、医疗救助及社会帮困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依然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交通事故、生产事故等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类赔偿、保险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因火灾等突发意外事件、因子女上学以及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均在申请救助范围内。
第六条 救助标准: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申请救助家庭生活困难程度以及享受各项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情况确定救助标准。“救急难”的救助标准分别确定为0.2万元至2万元。
第七条 对于募集善款超过求助者实际需求的,按实际需求给予全额援助,超过的部分转入基金,用于资助其它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对于募集善款超过“救急难”基金规定援助标准、未达到求助者实际需求的,其募集善款全部用于援助求助者;对于募集善款未达到“救急难”基金规定援助标准的,由基金按援助标准给予补充。
第八条 救助方式:第一,有项目执行能力和项目经验的社会组织认领个案,链接资源,给予救助。第二,协助在互联网平台发起募捐。
第三章 救助申请办理程序
第九条 申请“救急难”专项基金救助的困难家庭需按要求填写《贵州省慈善总会救急难救助金申请表》(附后),困难群众救助申请书;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救急难救助所需佐证材料(因灾,因病等);提供疾病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复印件,建档立卡户的复印件或者低保证的复印件,在提供一张小二寸照片,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状况证明。在当地村(居)委会签署意见,由市州(县)慈善会审核认定,报送省慈善总会。省慈善总会根据上报的申请审批表和有关材料逐项进行审核和评估,符合救助条件的,按规定进行救助。
第十条 建立“救急难”快速报告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反应快、机制活、服务方式多样化、资源调动能力强等优势。严格执行快发现、快救助、快见效。要进一步完善救助服务模式,对遭遇急难困难群众,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引导社会工作者有针对性开展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资源链接、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
第四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一条 “救急难”专项基金以福利彩票公益投入和社会资助、“慈善贵州”综合信息平台募集等多渠道共同筹集,首批启动资金由福利彩票公益金注入300万元,建立“救急难”专项基金。
第十二条 “救急难”专项基金由省慈善总会统筹管理,基金为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基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救助范围和标准。基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通过“慈善贵州”综合信息平台和其他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加强对“救急难”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安排、使用透明度。每年年底向社会公开当年资金募集及使用情况。建立和完善“救急难”专项资金管理监管工作机制。对资金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保证资金的规范、安全和有效性。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救急难”工作督查督办制度,省慈善总会将不定期对“救急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督办,确保急难问题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十五条 要充分认识“救急难”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夯实责任,切实做好“救急难”工作。
第十六条 对在办理“救急难”工作中因责任落实不及时,不按规定审批,玩忽职守,资金使用违反财经法律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善行贵州·救急难”救助标准
贵州省慈善总会医疗援助部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