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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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慈善总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5-10-21 访问量: 来源:兴义市慈善总会

 (2009年5月8日兴义市慈善总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兴义市慈善总会(英文名XINGYI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XYCF)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地方性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兴义市民政局,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协助政府发展社会慈善公益事业,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文明与进步。
       第四条 本会住所:贵州省兴义市民政局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募集和管理兴义市慈善基金和各项捐款;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资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救孤、帮残、助医、助学、扶贫济困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三)公益援助。援助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四)赈灾救助。接收、分配、调拨本会筹募的款物,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济工作;
(五)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同国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地区间的慈善援助活动;
(六)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本会的宗旨和捐赠者意愿,兴办各类慈善事业;
(七)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介绍国内外有关社会慈善事业的理论、方法和经验;
(八)指导我市其它慈善团体开展好相关工作,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提供参考意见。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七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三)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
第八条 热心和支持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经批准即为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本会设创始会员和永久会员。凡对本会的创建或对慈善事业作出较大贡献的个人或单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创始会员或永久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在同等条件下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不履行义务或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本会有权劝其退会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过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也可采取其他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过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查各项议案和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授予荣誉称号;
(五)提出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的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
(六)筹备召开理事会;
(七)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八)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其他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慈善工作开展情况;
(二)监督财务收支、管理使用和财务结算。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的任免事宜;
(四)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总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人参加。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秘书长主持。会议实行会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专职或兼职);常务理事和理事若干名;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延长,并报社团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在社会上德高望重、社会影响大的人士,捐赠款额较大的企业或个人,由市慈善总会理事会会议研究,聘请担任市慈善总会的名誉职务。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会长委托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事项。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年会费最低标准为:单位会员1000元人民币,个人会员20元人民币,自愿多交的不限。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依法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遵照捐赠人意愿,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定向捐款中提取5%作为项目管理经费,其它捐款可提取5-10%作为工作经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建立严格的监察制度,监督项目运作和资产管理、使用的全过程及组织内部审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资产管理规定,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兴义市慈善总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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