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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5-11-13 访问量:2067次 来源:兴义市慈善总会

 (2009630日经慈善总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兴义市慈善总会章程》、《兴义市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和有关要求,慈善总会工作实行会长领导下的法人负责制。为进一步规范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做到每笔善款都能专款专用,使善款和捐赠物品能够及时足额发放到受助对象手中,使捐赠人捐得放心,受助对象得到实惠,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人员分工和账目的设置 

1、慈善总会财务人员必须是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必须由两人组成,一名出纳,一名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2、慈善总会必须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建立单独的财务总账、明细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支出单据等有关会计账目。 

3、受助方是单位的,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支出项目,原则上应使用转账支票。

4、慈善总会开具支票用的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由会计、出纳分别保管。

5、按规定建立会计报表制度,每季度将财务报表送给有关部门及监事会和慈善总会领导。 

6、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必须按时办理完财务预决算工作。

7、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二、预算的安排和慈善资金的使用 

1、凡“慈善一日捐”、定向冠名捐赠和平时一般捐款等所得慈善资金一律存入慈善总会开设的银行账户,并使用全省统一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票据。 

2、慈善总会当年募集的“慈善一日捐”和平时一般捐赠等无特定慈善项目的善款除提取不低于10%补充到慈善基金外,原则上使用率不得低于70%。捐款人定向捐赠和当年有使用意向的冠名捐赠,不列入慈善总会预算安排,按实支出。 

3、慈善总会常年性救助的项目、救助对象、救助人数和救助标准由总会根据募集善款的情况,实行一年一定。 

4、慈善总会当年的预算一经讨论通过,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事后向常务理事通报。

5、慈善总会的慈善基金,除发生重特大灾情需救助外,原则上不允许动用。 

三、经费支出的财务管理 

1、本会每年的工作经费从严使用,不得违反《兴义市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主要用于支付募集费用、宣传策划等相关支出。年度预算安排的日常办公经费支出5000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5000元以上由会长或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

2、慈善资金的使用3000元以内由秘书长审批,3000元以上至30000元由会长同意,30000元以上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年度预算安排的慈善项目经费支出由秘书长签批,预算以外的经费支出由会长或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3、救助标准

1)生活困难救助: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故造成身体伤残或财产严重损失,给家庭生活带来严重困难的,一次性救助100010000元。

2)重大节假日对重病病人、敬老院老人和百岁老人等进行慰问,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

3)困难群众医疗费补助:困难群众患有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或肾移植、癌症、严重糖尿病、精神病等疾病,市民政局实施医疗救助后仍困难的,可申请医疗救助,救助金额在医疗保险、民政等其他部门未解决部分的50%以内,原则上一般每人每年救助最高限额为10000元。特殊的救助对象,由慈善总会会长同意后,可提高救助标准。

4)求学资助:贫困高中生(含职高、技校、中专)每人每年补助500元至1000元;贫困大学生(含大专)入学当年凭《入学通知书》及交费通知一次性补助2000元至4000元,在学习期间确有困难,可以继续申请,原则上每年补助不超过4000元。

5)公益事业项目资助:根据当年慈善资金收支情况,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研究,确定资助金额。

4、救助款发放

1)对乡镇(街道)审核上报并经批准给予救助的家庭,救助款由市慈善总会以转账结算方式划拨发放到救助家庭银行存折账户上。

2)对公益事业项目的资助,由市慈善总会直接划拨到受助单位。

5、接收的实物捐赠要向捐赠人出具慈善总会专用票据,发放的对象必须登记造册存档,贵重物品发放必须由受益人或受益单位直接签名,不得代签。 

6、慈善总会组成以监事长为组长、其他监事为成员的慈善财务检查小组,每年一次对善款管理、使用和财务预决算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纪对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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