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8日兴义市慈善总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慈善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化、合理化,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兴义市慈善总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慈善资金的来源
(一) 政府资助;
(二) 捐赠及募捐;
(三) 依法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 利息;
(五) 会费;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章 资金的筹集
第三条 筹集原则:坚持自愿捐赠、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四条 捐赠程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慈善捐赠接收工作,由本会财务人员负责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的慈善专用凭证。
第五条 捐赠形式:慈善资金的募集采取多渠道、多形式进行。
第六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资金,按捐赠者的意愿组织实施。如不便于直接组织发放的物品,经捐赠者同意后,可进行变卖,所得金额扣除变卖过程中必要的费用支出后,全部纳入捐赠收入。
第七条 通过义演、义卖等慈善活动募集的资金,扣除活动必须的费用支出后,全部纳入慈善资金收入。
第三章 慈善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 按慈善资金的来源分别设立“兴义市慈善总会慈善基金”、“兴义市慈善总会定向捐款”、“兴义市慈善总会其它捐款”三类资金。
第九条 慈善基金是市人民政府划拨给本会的创始基金和从其它捐赠款中提取补充慈善基金的资金,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实行专帐管理,只使用其利息收入部分。
第十条 定向捐款是依据捐款单位、企业和个人的意愿,专门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特定慈善项目而设立的定向捐款。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捐赠人按照自己的意愿需一次性向总会捐赠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到帐资金,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设立专项资金。捐赠人应与本会签订协议书,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定向捐款的独家捐赠者拥有资金冠名权,但必须在定向捐款名称之前,标以“兴义市慈善总会”字样。
第十三条 定向捐款按照《兴义市慈善总会章程》规定,可根据项目组织实施情况提取5%的项目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 其它捐款由无特定慈善项目内容的捐赠款组成,实行专帐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募集是针对突发性灾害而开展的募捐活动,募集的资金全部用于突发性灾害的赈灾。
第十六条 无特定慈善项目内容的捐赠款提取10%以上的资金补充进入慈善基金。
第十七条 其它捐款按照《兴义市慈善总会章程》规定,可以提取5-10%作为工作经费。
第四章 慈善资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慈善资金用于安老、救孤、帮残、助医、助学、扶贫济困及公益事业的资助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第十九条 慈善资金的使用必须编制年度预算,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按计划使用;如需调整,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事后向常务理事会通报。
第二十条 接收无特定慈善项目内容的捐赠款使用率不得低于70%。
第五章 慈善资金使用的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本会年度预算安排的日常办公经费支出,5000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5000元以上由会长或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其它捐款的使用,3000元以内由秘书长审批,3000元以上至30000元由会长同意,30000以上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第二十二条 本会年度预算安排的慈善项目经费支出由秘书长签批。年度预算安排以外的其他支出,需要追加经费或增加项目经费的,由会长或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事后向常务理事会作情况说明。
第二十三条 审批程序
(一)凡本市范围内的居民申请生活困难救助、大病医疗补助、子女求学资助,由受助家庭户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调查核实,乡镇(街道)民政办审核同意,报市慈善总会审批。
(二)公益福利单位申请资助,由公益福利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慈善总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对已审批的慈善资金受助者,本会利用乡镇(街道)民政财务网络渠道,通过所在乡镇(街道)发放到户到人;对社会福利和公益性项目的资助,由市慈善总会直接划拨到受助单位。
第六章 慈善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开设独立银行帐户,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慈善资金的管理情况,每年由本会写出年度报告,在年度理事会上作财务情况报告,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稽核及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
第二十八条 慈善基金可以购买国债,但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股票、投资基金,也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投资。
第二十九条 定向捐款的特定用途发生变化或使用完结需要终止时,须经会长办公会决定。由本会成立专门清算小组对该资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须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定向捐款未使用的部分,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转用于社会其它慈善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兴义市慈善总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兴义市慈善总会常务理事会。